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1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915号70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5NRG05。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被告:深圳市振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华盛辉商业大厦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00170P。
法定代表人:倪晓杨。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正宇诉被告东莞市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阳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
原告胡正宇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