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4149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B,住所地海南省东方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周环香水果超市店,注册号32010660030984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漓江路42号。
经营者:周环香。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周环香水果超市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