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25号 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忠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坤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常,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虹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东山镇义学村10社。
法定代表人:李国彬,经理。
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坤煌食品有限公司、资阳市虹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后,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坤煌食品有限公司、资阳市虹发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