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44号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75540806A。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90953107J。
法定代表人:温哥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怀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兴,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8861614。
法定代表人:叶继承,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双山路116号9幢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85741L。
法定代表人:漆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铭,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红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