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7号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辉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碣奥兴电子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经营者:符悦游,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碣奥兴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