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5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见欢,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本武,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长安镇东门西路1号三楼1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3X。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本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