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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火与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26号之一
案件名称胡永火与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永火;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26号之一 原告:胡永火,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茆角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应徐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永火为与被告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浙江天昱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对比文献,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后,本院恢复本案诉讼。

2020年4月24日,原告胡永火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胡永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永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永火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永火负担。

原告胡永火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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