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92号 原告:广州市狮子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6号五栋二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黄辉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赫儒箱包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新城工业园区298号,经营者:孙月梅。
原告广州市狮子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赫儒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狮子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狮子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狮子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狮子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