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23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韩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该公司法务。
被告:曲周县优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河三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雨。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曲周县优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