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1执54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华阳镇潘庆超市、潘庆: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华阳镇潘庆超市、潘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苏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被执行人句容市华阳镇潘庆超市向本院缴纳案款13194.00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3098.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96.00元。
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