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7知民初2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孙权路开开心心炸鸡店,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孙权路11号门面。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孙权路开开心心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