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497号申请人: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园祥厚路3号-5。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震,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凯旋王国底商。
经营者:赵铁松。
原告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商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名下与诉讼标的额608320元等值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震、天津市武清区祥睿饭店的银行存款6083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张庆枚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