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12号之一原告:王某1,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遵义医学院珠海校区,公民身份号码430************354。
原告:珠海大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厂房三楼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1H。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佛山彼锐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大厦21字楼D室(自编D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ECME05。
法定代表人:郝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飞,男,汉族,系被告员工。
原告王某1、珠海大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彼锐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定于2020年4月27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庭前本案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1、珠海大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4元,因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王某1、珠海大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