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76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运华,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诚益盛模具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122号二楼东。
负责人:钟运华。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钟运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诚益盛模具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余金石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