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466号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航宇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童建勇,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
本院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航宇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