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1247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12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孙雨,男,1995年8月17日生,住址:昆明市五华区,系昆明市盘龙区尧俊雨小吃店经营者,该小吃店已于2019年3月25日注销。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孙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