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3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熙美诚品饰品店,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北岳路西胡同6号。
被告: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苑北街道春华路588号幸福里电商产业园A9栋415号。
法定代表人:徐云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阳县熙美诚品饰品店、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