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2431号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李亚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榷迩迈餐饮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
经营者:周建华,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光新三村XXX号XXX室。
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榷迩迈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法官 助理 沈敬杰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