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5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北城名郡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0186169P。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申请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苏08民初65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2月19日,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阳的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