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06号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源科技园3栋1楼。
法定代表人: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7号南光捷佳大厦1126。
法定代表人:黄泽鹏。
被告:深圳前海博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螺岭社区翠园16巷5号101。
法定代表人:詹灯金。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博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0832747.2、名称:一种贴耳外音蓝牙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