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3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
被告:张店怀波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潘成装饰材料城4-08号。
经营者:郭怀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怀波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