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黔刑终30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光明,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余全,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付小凤,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光明、付小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黔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光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光明、原审被告人付小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