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007号之一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丰。
被告: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铜鱼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成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英,湖南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康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埔北二街二小区5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卢相东。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珍阿堂保健食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251号。
经营者:张全明。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康美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珍阿堂保健食品商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惠州市康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康美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康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