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初784号原告:北京美倍力残疾人文化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12号427房间。
法定代表人:宋长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北京市科名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立,男,1982年2月6日出生,北京美倍力残疾人文化交流中心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海纳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塘集中办公区1750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希尧,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北京海纳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北京美倍力残疾人文化交流中心(简称美倍力中心)诉被告北京海纳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纳英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美倍力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朝阳、王建立,海纳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希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倍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纳英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我公司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
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万元,共计25万元。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经许可,取得专利号为ZL2015205361909、名称为“一种可任意角度折叠的汽车油门左脚迁延辅助装置”的实用新型(简称本专利)的独占许可。
我公司发现海纳英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大量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我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与此同时,海纳英公司代理商在淘宝网店也存在长期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经我公司鉴定,涉案侵权产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海纳英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公司对本专利享有的独占许可权,构成专利侵权。
海纳英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未侵害美倍力中心的专利权,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并无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本专利基本情况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刘贵毅,申请日为2015年7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25日,现为有效专利。
2018年12月22日,美倍力中心与刘贵毅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美倍力中心取得实施该专利的独占许可权,许可期限为2018年12月22日至2025年7月22日。
美倍力中心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即:1.一种可任意角度折叠的汽车油门左脚迁延辅助装置,包括主装置部分、油门踏板组件、油门压杆组件以及支架组件,主装置部分包括底板,底板一侧联接安装用支架组件,底板上方设置转轴,转轴两侧分别与底板两侧的左、右轴座上设置的通孔采用销轴联接方式安装,转轴左端联接油门踏板组件,右端联接油门压杆组件,转轴轴身上还设置推扭回位弹簧以及折叠限位装置;
油门踏板组件主要包括左半轴、油门踏板连接片一、油门踏板连接片二和油门踏板,左半轴右侧联接转轴左端,并与转轴之间设置长度调节装置,左半轴左端、油门踏板连接片一、油门踏板连接片二和油门踏板依次连接,左半轴左端与油门踏板连接片一成直角固定联接,油门踏板连接片一和油门踏板连接片二之间设置长度与角度调节装置,油门踏板连接片二和油门踏板之间设置角度调节装置;
油门压杆组件包括右半轴、油门压杆连接片一、油门压杆连接片二和油门压杆,右半轴左侧联接转轴右端,并与转轴之间设置长度调节装置,右半轴右端、油门压杆连接片一、油门压杆连接片二和油门压杆依次连接,右半轴右端与油门压杆连接片一成直角固定联接,油门压杆连接片一和油门压杆连接片二之间设置长度调节装置,油门压杆连接片二和油门压杆成直角;
折叠限位装置是在转轴上固定折叠限位块,折叠限位块位于左、右轴座其中任意一个的内侧,折叠限位块与对应轴座内侧对应面上设置销孔,在该轴座上安装折叠限位销,折叠限位销凸出该轴座内侧的长度小于或等于折叠限位块上销孔深度,且折叠限位销和折叠限位块上销孔的轴线与转轴轴线距离相等;
推扭回位弹簧位于异于折叠限位装置对应轴座的另一个轴座位置,推扭回位弹簧一端紧贴对应轴座内侧,该端设置延伸部分向上紧贴在底板上表面,推扭回位弹簧另一端通过弹簧限位圈联接到转轴上。
二、被诉侵权行为2019年2月19日,美倍力中心代理人张西红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店铺“张文领残友驾车”购买了“残疾人汽车左脚加速装置左迁踏板改到左边配件左油门迁延辅助”1件,收件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翠景北里1号楼瑞都国际中心18层(张女士收),177XXXXXXXX”,给卖家留言处填写有“请您开具机打发票。
发票抬头:陈朝阳”。
在淘宝展示页面,“宝贝详情”部分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左脚迁延辅助加速踏板”,生产单位、委托单位为海纳英公司,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载明发明人为张杰等。
卖家介绍记载有“我是张文领,来自河南,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
2019年2月20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监督张西红在上述收件地址签收一个快递箱并现场拆封。
寄件方信息为张杰135XXXXXXXX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海纳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拆封快递,内含左脚迁延辅助装置零件若干、中通快递单一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产品合格证一份、检验报告一张、残疾人汽车(C5)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一份、使用说明一份、残疾人汽车标识两张。
其中,产品外包装显示有北京海纳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侧面显示有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中远通达商务中心1702号,并有邮编、公司电话、网址、公司传真、邮箱等信息。
发票显示销售方为海纳英公司,购买方为陈朝阳,货物名称为*机动车*残疾人用车,备注有左脚迁延辅助加速踏板,发票金额为1600元。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均标有海纳英公司。
张西红现场将上述零件进行组装,使用公证处摄像设备对零件和组装后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并使用公证处复印设备对所附文件和发票进行了复印。
拍照、复印完毕后商品和文件放回原包装箱内,发票由张西红保存,公证员进行了封存。
被告认可收到的是其产品,但认为公证产品并非其销售。
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情况2019年3月7日,经美倍力公司申请,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简称鉴定意见)。
该鉴定意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可任意角度折叠的汽车油门左脚迁延辅助装置,包括主装置部分、油门踏板组件、油门压杆组件以及支架组件;
B:主装置部分包括底板,底板一侧联接安装用支架组件,底板上方设置转轴,转轴两侧分别与底板两侧的左、右轴座上设置的通孔采用销轴联接方式安装,转轴左端联接油门踏板组件,右端联接油门压杆组件,转轴轴身上还设置推扭回位弹簧以及折叠限位装置;
C:油门踏板组件主要包括左半轴、油门踏板连接片一、油门踏板连接片二和油门踏板,左半轴右侧联接转轴左端,并与转轴之间设置长度调节装置,左半轴左端、油门踏板连接片一、油门踏板连接片二和油门踏板依次连接,左半轴左端与油门踏板连接片一成直角固定联接,油门踏板连接片一和油门踏板连接片二之间设置长度和角度调节装置,油门踏板连接片二和油门踏板之间设置角度调节装置;
D:油门压杆组件包括右半轴、油门压杆连接片一、油门压杆连接片二和油门压杆,右半轴左侧联接转轴右端,并与转轴之间设置长度调节装置,右半轴右端、油门压杆连接片一、油门压杆连接片二和油门压杆依次连接,右半轴右端与油门压杆连接片一成直角固定联接,油门压杆连接片一和油门压杆连接片二之间设置长度调节装置,油门压杆连接片二和油门压杆成直角;
E:折叠限位装置是在转轴上固定折叠限位块,折叠限位块位于左、右轴座其中任意一个的内侧,折叠限位块与对应轴座内侧对应面上设置销孔,在该轴座上安装折叠限位销,折叠限位销凸出该轴座内侧的长度小于或等于折叠限位块上销孔深度,且折叠限位销和折叠限位块上销孔的轴线与转轴轴线距离相等;
F:推扭回位弹簧位于异于折叠限位装置对应轴座的另一个轴座位置,推扭回位弹簧一端紧贴对应轴座内侧,该端设置延伸部分向上紧贴在底板上表面,推扭回位弹簧另一端通过弹簧限位圈联接到转轴上。
该鉴定意见认为涉案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可任意角度折叠的汽车油门左脚迁延辅助装置,包括主装置部分、油门踏板组件、油门压杆组件以及支架组件;
b:主装置部分包括底板,底板一侧安装有支架组件,底板上方设置转轴,转轴两侧分别与底板两侧的左、右轴座上设置的通孔采用销轴联接方式安装,转轴左端联接油门踏板组件,转轴右端联接油门压杆组件,转轴轴身上还设置回位弹簧以及折叠限位装置;
c:油门踏板组件主要包括左半轴、油门踏板连接片一、油门踏板连接片二和油门踏板,左半轴右侧联接转轴左端,并与转轴之间设置长度调节装置,左半轴左端、油门踏板连接片一、油门踏板连接片二和油门踏板依次连接,左半轴左端与油门踏板连接片一成直角固定联接,油门踏板连接片一和油门踏板连接片二之间设置长度和角度调节装置,油门踏板连接片二和油门踏板之间设置角度调节装置;
d:油门压杆组件包括右半轴、油门压杆连接片一、油门压杆连接片二和油门压杆,右半轴左侧联接转轴右端,并与转轴之间设置长度调节装置,右半轴右端、油门压杆连接片一、油门压杆连接片二和油门压杆依次连接,右半轴右端与油门压杆连接片一成直角固定联接,油门压杆连接片一和油门压杆连接片二之间设置长度调节装置,油门压杆连接片二和油门压杆成直角;
e:折叠限位装置是在转轴上固定折叠限位块,折叠限位块位于左轴座的内侧,折叠限位块与左轴座内侧对应面上设置折叠限位销,在左轴座上设有限位槽,且折叠限位销和左轴座上限位槽的位置对应;
f:回位弹簧为推压回位弹簧,位于折叠限位块与右轴座内侧之间。
鉴定意见认为对应技术特征a-A、b-B、c-C和d-D分别相同,e-E和f-F分别等同。
美倍力公司确认上述技术特征A-F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
海纳英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对于鉴定意见关于其产品技术特征a-f的归纳,以及对应技术特征a-A、b-B、c-C和d-D分别相同,e-E和f-F分别等同无异议,并主张其在先已经使用了其产品。
四、其他事实美倍力中心提交了数额共计130000元的鉴定费发票两张。
海纳英公司提交了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其对涉案产品享有先用权,但检验报告所载样品图片与涉案产品不同。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247号公证书、鉴定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美倍力中心经许可,获得实施本专利的独占许可,在本专利有效的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本专利的产品。
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双方对技术特征a-A、b-B、c-C和d-D分别相同,e-E和f-F分别等同无异议,故应当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美倍力中心公证的产品发货人为海纳英公司,产品外包装和销售发票亦均显示为该公司,故应当认定海纳英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
至于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美倍力中心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淘宝店铺经营者并非海纳英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海纳英公司存在其他许诺销售行为,故对美倍力中心主张还存在许诺销售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海纳英公司主张其享有先用权,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海纳英公司应当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关于美倍力中心提出的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的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海纳英公司存有库存侵权产品和半成品,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本案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故本院将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为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和诉讼代理费用,本院将酌情支持;
另对于美倍力中心单方委托的鉴定费用,并非本案必要支出,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海纳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5205361909、名称为“一种可任意角度折叠的汽车油门左脚迁延辅助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海纳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北京美倍力残疾人文化交流中心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美倍力残疾人文化交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北京海纳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