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执393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11号1501房。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槎头千金药房,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翁涌泉。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康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槎头千金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70.2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款项迳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1执3932号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