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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广州兆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313号
案件名称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广州兆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兆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13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兆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大金钟路67号三楼319房。

法定代表人:陈立贤。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兆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被告广州兆银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4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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