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8号原告: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珍珠街9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佳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李华丽,住郑州市。
被告:高春雨,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安国洗,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张二垒,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佳伟、李华丽、高春雨、安国洗、张二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