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皖0291执779号弋江区超鑫日化经营部:你单位与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91民初28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四月十七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十七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弋江区超鑫日化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43243号、第3830070号、第3830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弋江区超鑫日化经营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12500元;
三、被执行人弋江区超鑫日化经营部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88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12256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