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5959号原告: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翰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丛培科,董事长。
原告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41类,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
教育;
教育信息;
寄宿学校教育服务等,专有使用权期限为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41类,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
教育;
教育信息;
寄宿学校教育服务辅导(培训);
学校教育服务;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专有使用权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
2019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被告开设的“新闻网培训”网站中使用原告的商标进行宣传招生,网址为http://school.qingdaonews.com/j_d43e/。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同类产品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本案被控的商标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故本案可由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徐弘韬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