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1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辉电器商行。
住所地:襄阳市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津镇中心集镇北街。
经营者:文正伦。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辉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