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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铭与广宗县爱贝瑞儿童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李剑铭与广宗县爱贝瑞儿童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剑铭;广宗县爱贝瑞儿童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1号 原告:李剑铭,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广宗县爱贝瑞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冯家寨镇张葛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1MA0D9U4EXN。

责任人:刘荣法。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李剑铭为与被告广宗县爱贝瑞儿童玩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剑铭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剑铭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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