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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唐县丽敏德百货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唐县丽敏德百货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唐县丽敏德百货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0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丽敏德百货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27MA09U70J3G。

经营者:张改英。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唐县丽敏德百货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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