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彩芬,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彩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