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10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微繁瑞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404室-11。
经营者:谈士飞。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微繁瑞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
卡宾公司2020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卡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