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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华与中山星光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朱大华与中山星光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大华;中山星光联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0号原告:朱大华,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鸣,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星光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永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池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大华与被告中山星光联盟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朱大华于2020年*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朱大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大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大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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