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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刑终398号
案件名称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德明;龙跃;邹丽华;尹松茂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刑终39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松茂,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113,文化程度小学,在广东省东莞市**************无名加工厂工作,无前科,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羁押,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浩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丽华,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149,文化程度初中,在广东省东莞市*********383号一无名加工厂工作,无前科,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羁押,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邹德明,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132,文化程度中专,在广东省东莞市**************无名加工厂工作,无前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出租屋,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羁押,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于2020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龙跃,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733,文化程度初中,在广东省东莞市**************无名加工厂工作,无前科,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附1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附近一出租屋。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羁押,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松茂、邹丽华、邹德明、龙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2019)粤1971刑初577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尹松茂、邹丽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自2018年2月份许,被告人邹丽华、尹松茂、龙跃、邹德明在东莞市*************厂房(无名加工厂)内生产、加工牙刷,初期生产无商标品牌的牙刷,之后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

邹丽华负责后勤、财务等工作;

龙跃负责安排寻找订单、牙刷原材料的采购、成品牙刷的出货等事务;

邹德明负责管理员工;

尹松茂负责安排人员到工厂修理机器、帮助邹丽华收付货款。

至2019年3月15日,该加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生产机器一批、带有“Colgate”注册商标的成品牙刷415760支、半成品4000支、牙刷柄124800个、牙刷背板1017180个、牙刷底座1400个、包装箱5920个。

经鉴定,该加工厂生产的牙刷均为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

该生产窝点生产的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0.6元,被查获的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成品价值共人民币249456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丽华、尹松茂、邹德明、龙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邹丽华作为出资人,明知生产假冒商品有利可图而主导整个假冒活动过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尹松茂、龙跃、邹德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丽华、龙跃、邹德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丽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人尹松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人龙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四、被告人邹德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五、随案移送的华为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的涉案植毛机2台、剪毛机1台、吸塑机2台、储气缺罐1台、包装机1台、称重泵1台、牙刷底座印刷机1台,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的涉案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成品835箱、半成品4000支,外纸箱、牙刷柄、牙刷背板、牙刷底座等一批,牙刷底座印模2套,由暂扣机关依法销毁。

上诉人邹丽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加工厂的老板是龙跃,包括厂房租赁、原材料采购、销售等事宜都是龙跃负责的,邹丽华只是投资者,按照龙跃指令做事;

二、加工厂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获利;

三、邹丽华家庭情况困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据此,请求对邹丽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上诉人尹松茂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加工厂是2018年11月月底左右才开始生产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尹松茂也是从邹丽华那里得知,在此之后尹松茂就没有去过加工厂,也没有介绍过维修师傅维修机器、没有给工厂垫付货款。

二、尹松茂曾在2018年8月介绍过维修师傅去修机器,之后就没有介绍过了。

三、尹松茂在2018年11月之前已经主动退出加工厂的微信群;

四、尹松茂在微信群和龙跃的关于模具的聊天记录,是帮王云飞问的。

五、沈晓东、庞虎的转账记录都和加工厂无关;

六、尹松茂和尹汝球只见过一面,且没有聊任何与加工厂有关的事情。

七、尹松茂不认识卫小龙、李文杰,也没有安排二人在加工厂工作。

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尹松茂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审理查明,“”(第3803825号)是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是高露洁-棕榄公司(COLGATE-PALMOLIVECOMPANY),核准商品范围为牙刷、电动牙刷第21类商品。

本案案发时,上述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

2018年2月份许,由被告人邹丽华出资,被告人龙跃租下东莞市*************厂房(无名加工厂),龙跃到扬州市等地购回植毛机等相关机器,在该加工厂内生产、加工牙刷,初期生产无商标品牌的牙刷,之后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

邹丽华负责后勤、财务等工作;

龙跃负责安排寻找订单、牙刷原材料的采购、成品牙刷的出货等事务;

邹德明负责管理员工;

尹松茂于2018年6月起知道邹丽华出资成立加工点,后来得知在生产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他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安排人员到工厂修理机器、帮助邹丽华收付货款。

至2019年3月15日,该加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生产机器一批、带有“Colgate”注册商标的成品牙刷415760支、半成品4000支、牙刷柄124800个、牙刷背板1017180个、牙刷底座1400个、包装箱5920个。

经鉴定,该加工厂生产的牙刷为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的牙刷,中国境内市场上没有该同款牙刷商品可销售,该同款牙刷商品通常销往非洲地区。

该生产窝点生产的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0.6元,被查获的假冒“Colgate”注册商标牙刷成品价值共人民币249456元。

经比对,被查获的牙刷及包装盒上分别贴印有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被查获的牙刷成品、半成品等材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搜查笔录,物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被害公司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无委托生产证明、被害公司委托代理人解闯波的陈述,东莞市******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卫小龙、尹汝球等证人的证言,上诉人邹丽华、尹松茂的供述与辩解等。

关于上诉人邹丽华、尹松茂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被告人邹丽华是投资人,且主导整个假冒活动过程,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至于被告人邹丽华称龙跃是老板,缺乏确实充分证据可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至于罚金是否过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邹丽华等四人的罚金共计21万元,符合“非法经营数额的50%至一倍”的规定,判处邹丽华本人罚金8000万,亦并无过高之处,量刑适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邹丽华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二、被告人尹松茂在侦查机关初期的供述中曾经承认过知晓加工厂生产假冒“Colgate”牙刷。

尹松茂的银行卡账户被用于支付购买原材料款项和收取已销售牙刷货款,该账户尹松茂本人可以控制。

尹松茂在加工厂的微信群内有关于维修机器和督促生产进度的发言,其也有联系安排人员维修生产牙刷的机器,并曾与房东协商加工厂水电事宜。

结合被告人邹丽华的供述、证人尹汝球、卫小龙的证言,已构成完整证据链,可以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尹松茂有实际参与加工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牙刷的活动。

尹松茂辩称其不知情、未参与加工厂的活动,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尹松茂客观上有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上明知,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丽华、尹松茂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邹丽华、尹松茂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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