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8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A、C区。
法定代表人:庄卓然,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玲,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艳,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扬州方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116号A区-4#。
法定代表人:方桂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