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53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燕郊爱眼明光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商贸步行街商业楼113号。
法定代表人:林其韬。
被告:林其韬,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商贸步行街商业楼113号。
被告:林其利,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商贸步行街商业楼113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燕郊爱眼明光眼镜有限公司、林其韬、林其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