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15号之一 原告:王升,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市大厂县大福北路南侧、首创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刁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姜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升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王升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