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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区张绍许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8民初53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区张绍许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湛江市赤坎区张绍许纸品经营部;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53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张绍许纸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商铺。

经营者:张绍许。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张绍许纸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张绍许纸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4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翔青审 判 员 孙 杰审 判 员 陈 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明莹书 记 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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