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53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东振茶业商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百茗楼茶城一层B区1-1号。
经营者:张芳玲。
被告:河北忘雅精品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56号百茗楼沿街商铺A1-02。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东振茶业商行、河北忘雅精品罐茶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