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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永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刑初3915号
案件名称游永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永贵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39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永贵,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民组。

公民身份号码:430************138。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华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3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永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永贵及其辩护人张文明、吴华飘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建议延期审理,并于2020年2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7月开始,被告人游永贵购进假冒“NIKE”“CONVERSE”“GUCCL”“adidas”“VANS”“LOUISVUITTON”“MONCLER”“BURBERRY”“LOEWE”“MONCLER”等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包包等商品后,在东莞市**镇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2019年6月1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寮厦荔园新村一巷6号将被告人游永贵抓获,当场缴获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衣服105件、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鞋子4双、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8双、假冒“VANS”注册商标的鞋子7双、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5个、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拖鞋24双、假冒“LOEWE”注册商标的衣服26件及假冒“GUCCL”注册商标的衣服34件。

后公安机关在游永贵承租的位于厚街镇荔园新村二巷7号二楼一出租房内缴获假冒“VANS”注册商标的鞋子30双、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36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鞋子22双、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41件,上述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约3万元。

经查,游永贵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约358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鉴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商品台账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证人夏红亮、王全包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游永贵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游永贵辩称已销售金额358万元包括正品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其对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具体多少不清楚。

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游永贵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金额为358万元,证据不足。

关于被告人游永贵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的问题。

经查,本案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游永贵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其中销售给“默默大代理”的金额为233844元;

销售给“沙伟理”的金额为55271元;

销售给“美乐、小代理”的金额为20348元;

销售给“wlwl王总”的金额为50455元;

销售给“君丞™VIP”的金额为104550元,以上合计464468元。

另外,被告人游永贵指认的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记录台账证实其销售给“小杨”的金额约410万元;

销售给陈熙的金额约13万元;

销售给“天道酬勤朋友”金额约2.4万元;

销售给吴进波金额约2万元;

销售给“因木”的金额约5万元。

以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比被告人游永贵在侦查阶段供述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约358万元还多,公诉机关综合被告人游永贵的供述和上述销售记录认定被告人已销售金额为358万元,合理有据,且有利于被告人,本院予以支持。

故对被告人游永贵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永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永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游永贵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不大,且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游永贵前后供述不一致,没有如实供述,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情形,且其犯罪数额巨大,不属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永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手提袋1批,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部、手机4部,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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