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4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宝岛眼镜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广场街路北石马路东缤纷五洲商城B1-030号。
经营者:项玲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可剑,系被告经营者的大舅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