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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83民初44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寿光市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4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宝岛眼镜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广场街路北石马路东缤纷五洲商城B1-030号。

经营者:项玲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可剑,系被告经营者的大舅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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