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984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东城全福元中心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以南尧河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景增,经理。
被告:温州市瓯海娄桥红义童鞋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岩头村综合楼4-5层。
经营者:张红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东城全福元中心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娄桥红义童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