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27号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厂房****及**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F。
法定代表人:赖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盛永顺电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高科德通讯数码广场**会信用代码×××73N。
经营者:陈玉宏。
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盛永顺电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深圳市乔威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除应收取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