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6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怀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居安里1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丰逸,总经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怀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人民陪审员 (黄惠玲) 人民陪审员 (莫绍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 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