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8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阳信诺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T。
法定代表人:曹武艺。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阳信诺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6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