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进才,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明义,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务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艳娟,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周凤林,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9年6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肖昱,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何爱月,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9********,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祁东县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杨河方,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胜国,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彭小元,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经商。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才、张明义、张艳娟、周凤林、肖昱、何爱月、杨何方、李胜国、彭小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