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百姓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朝阳东巷****。
经营者:刘田,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州市百姓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州市百姓副食店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州市百姓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州市百姓副食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