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玖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玖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玖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27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玖源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东方尚城****商铺。

经营者:周贤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玖源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中粮集团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中粮集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